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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8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为新时代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奠定坚实的法治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一、什么是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垄断”一词在经济学上的涵义是“独占”,即一个企业在一个市场或者一个经济部门占百分之百的份额。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比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范围要宽,包括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因为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可以导致市场垄断,反垄断法中的“垄断”一般是指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是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
《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鼓励创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假冒商标、虚假广告、商业贿赂、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因此,这部法律首先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理念是保护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反对经营者商定价格、限制销售数量或者分割销售市场,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因此,反垄断法的价值理念是保护自由竞争,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保障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
四、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法律、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两类行为,一是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二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五、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六、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市场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六种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确定上述行为是否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采取合理分析的原则。以便于识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还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及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考虑的因素作了规定。
七、《反垄断法》的重大修改
(一)针对垄断协议
(1)增加了“安全港”的规则。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和规定条件的,法律不予禁止,但这一规则不适用于竞争者之间订立的横向垄断协议。
(2)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的经营者来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瑾断协议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3)完善了纵向瑾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法律也不予禁止。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增加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具体规定。
(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1)增加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
(2)增加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中止计算的情形和通知要求。
(3)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规定了约谈机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五)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1)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可以采取进入有关场所调查、询问被调查人、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银行账户等调查措施。
(2)被调查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