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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胶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公地点:胶州市湖州路236号
举办电话:0532-82200588
执法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行为的处罚;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行为的处罚;
3.负责对辖区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单位处罚;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行为的处罚;
二、职责权限
退役军人领域行政执法
三、依据
《英雄烈士保护法》《光荣院管理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程序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会审并决定处理意见;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结案。
五、救济渠道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胶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