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门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商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5-11-24 来源: 胶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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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在限期内改正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2

家庭服务机构未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未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不妥善处理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

在限期内改正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3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

在限期内改正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4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

在限期内改正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5

经营者未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登记;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

在限期内改正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6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在限期内改正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2013年第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7

家庭服务机构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在限期内改正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8

经营者收购、销售法定禁止收购、销售的旧电子电器产品

在限期内改正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

特许人违反说明和报告义务

非主观故意;

在限期内改正;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485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三、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无





天气预报

胶州市气象台2026年10月10日15时30分发布天气预报:今夜到明天,晴间多云,局部有雾,南风短时北风3-4级,城区和内陆12到29度,沿海15到26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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