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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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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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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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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家庭服务机构未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未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不妥善处理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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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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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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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营者未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登记;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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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2013年第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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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家庭服务机构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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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营者收购、销售法定禁止收购、销售的旧电子电器产品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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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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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许人违反说明和报告义务 |
非主观故意; 在限期内改正;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485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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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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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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