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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名称
(一)行政处罚
1.对拒绝、阻碍审计检查或者提供虚假审计资料的处罚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
1.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
2.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二、办理机构:胶州市审计局各业务科室
三、审核机构:胶州市审计局法规和审理科
四、办理条件:由胶州市审计局发现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事项时,依职权主动开展,不依申请受理。
五、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六、办理时限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应该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对拒绝、阻碍审计检查或者提供虚假审计资料的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等行政执法事项,法律未明确规定办理时限。
七、法律救济
(一)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二)行政诉讼:
部门:胶州市人民法院;市北区人民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人民法院。
地址: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黄岛区长江中路190号;城阳区正阳路199号;市南区广州路37号甲。
电话: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12368(市北区人民法院)、0532-86988355(黄岛区人民法院);0532-58713621(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青岛铁路运输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