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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和胶州市政府的相关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领导机构,对我局2022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现有行政处罚事项二项:
对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依据:《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依据: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二、处罚情况
截至目前,我局共对三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出了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永欣涉嫌违规执业,经调查查实,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于2022年3月25日对其做出警告行政处罚;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凤涉嫌违规执业,经调查查实,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于2022年5月5日对其做出警告行政处罚;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韩欣昌涉嫌违反执业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人员并向其请客送礼,经调查查实,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于2022年6月20日对其做出警告行政处罚。
三、下步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深入查找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努力推动行政执法各项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一是完善执法和处罚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二是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三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