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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胶州市北京路2号
联系电话:0532-82206511
受委托方:胶州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地址: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西楼裙楼四楼
联系电话:0532-82205702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方现将其行使的社会保险领域的全部行政执法权、行政检查权委托给受委托方行使。
一、委托事项和权限
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履行下列执法职权:
(一)对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或者个人的与社会保险有关的用人情况、财务账簿、记账凭证、工资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进行检查;
(二)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进行调查;
(三)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四)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二、委托双方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本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方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滥用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委托期限
本次委托自2025年4月17日至2030年4月16日止。
四、其它事宜
(一)对委托事项实施中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委托方承担名义主体责任,受委托方应予以配合,指派工作人员出庭,提供相关工作材料。
(二)本协议书经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方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协议书自动终止。
(三)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一份,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胶州市司法局分别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