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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飞洋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胶人社监询字[2024]第2-0083号)要求提供材料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胶人社监询字[2024]第2-0083号)要求,自收到本询问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胶州市劳动监察局(地址:胶州市行政大楼西楼信访局一楼大厅)接受调查询问。
对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胶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胶州市人民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2025年1月10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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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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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名称、编号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胶人社监令字 [2025]第2-0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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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青岛飞洋科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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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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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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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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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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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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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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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在备注栏中注明情况,由证明人签字。
②邮寄送达的,将邮寄送达回执粘贴在备注栏中。
③代收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