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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安徽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822062557
法定代表人:王华
单位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铁山小区1-304室
经本机关查实,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胶人社监询字[2024]第2-172号),你单位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未按要求接受询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胶人社监令字[2024]第2-160号),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胶人社监告字〔2024〕第2-056号),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裁量基准参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人社规〔2022〕4号)》序号70适用条件三“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现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壹万伍仟捌佰圆整(¥15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前,请到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山东省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裙楼二楼228室,电话0532-8220596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胶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胶州市人民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市北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4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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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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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名称、编号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胶人社监罚字〔2025〕第2-001号)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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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安徽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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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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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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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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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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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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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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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在备注栏中注明情况,由证明人签字。
②邮寄送达的,将邮寄送达回执粘贴在备注栏中。
③代收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