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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规范
(一)熟悉并掌握《行政处罚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社会组织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工作人员在履行相关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二、工作程序
(一)立案。收到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调查取证。明确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和收集证据,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拟定处罚意见,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审批表》,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听取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组织听证。
(四)案件处理决定。案件承办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当事人后,将处罚结果按照“双公示”要求进行公示。
(五)执行
1.罚款。向当事人开具罚款票据,要求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限期停止活动。封存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停止活动的期间届满,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4.撤销登记。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可以公告作废。
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六)结案归档。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决定的,予以结案,并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