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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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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每季度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5%,每季度一般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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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
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应用单位,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核情技况术,利辐用射单安位全法与律防法护规设标施准运执行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完整情况,辐射事件和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7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十一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六条。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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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 |
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等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等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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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1.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系或统者的灭维火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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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1.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存在违反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污水处理工艺及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建设规范化排污口、未按要求安装及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出水水质超标、污泥处置不规范、运行台账记录不规范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2.通过检查设施运行状况,查阅运行台账资料等形式,查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理、污泥管理、生产运行管理、台账管理、能耗及成本、水质与检验等工作环节是否规范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