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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环字[2021]233号)、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修订并印发山东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鲁双随机办[2021]3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的通知》(鲁环字[2023]5号)、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青环办发[202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开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深化“放管服”改革,将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检查、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生态环境领域的计划性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抽查情况及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内容
(一)抽查基础
建立健全“一单两库”(“一单”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两库”指检查对象信息库、检查人员信息库),并加强管理维护。“一单两库”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基础,负责科室加强对两库的日常维护,按照在编在岗人员变动情况、检查对象增减情况以及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对两库进行调整完善。
(二)抽查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
(三)抽查实施
1.抽查流程:确定检查任务—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并公示—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处理(移交或处罚)—形成工作报告。
2.具体分工:执法大队牵头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涉及计划性污染源检查事项抽查任务,各相关科室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报送至执法大队。抽查对象可由市局、本单位分别抽取、分级实施,也可由市局抽取,派发本单位实施。
3.工作要求:(1)确保抽查质量,避免重复检查。原则上,市局可从各分局当年度已抽查的被检查对象中,再次进行抽查检查;各分局在抽取被检查对象时,同一年度中已由市局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可在随机抽查时予以排除。同级各单位拟对同一被检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应组织内部联合抽查。部门联合监管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鲁双随机办〔2019〕3号)组织实施。(2)已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可调整更换。因专业性强等原因,在符合检查人数要求的前提下,可选配辅助人员参与检查。(3)相关业务科室按照相关公开要求,将每季度随机抽查检查情况,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通过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及频次
按照《2023年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随机抽查工作。随机抽查采取定向和不定向两种方式。在特定时段,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开展检查时,可以按照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具有的标识,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在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时,原则上采取不定向方式,不提前设定范围条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不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于每季度15日前抽取污染源名单,按照每季度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5%,一般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特殊监管对象每年至少1次,矿井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开展抽查(检查对象数量以智慧监管系统为准,检查结果录入该系统);在满足抽查比例的前提下,按照智慧监管系统中健康体检分数,对低风险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具备非现场监管条件的以非现场监管方式为主,中风险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一般应进行现场检查,高风险监管对象每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