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1年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1-09-22 来源: 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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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胶州市发展改革局 负责有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3700000604003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负责本级(本部门)核准、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
对核准、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履行检查监督责任,对违法的给予相应处罚。

2.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胶州市发展改革局 负责粮食流通监管,对全市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活动监督检查 3700000659001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2.【部委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

2.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等现象。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3 胶州市发展改革局 拟订粮食流通、粮食库存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3700000659002 行政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地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2.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等现象。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造成较大损失的;(二)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又不及时取消承储任务的;(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胶州市发展改革局 拟订粮食流通、粮食库存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粮食库存检查 3700000659003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2.【部委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2.【部委规章】《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4.【部委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

2.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等现象。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损失、损坏,视情节依纪依规予以警告、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委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胶州市发展改革局 负责粮食流通监管,对全市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3700000659004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2.【部委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2.【部委规章】《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4.【部委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市场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粮食流通市场的监督检查。

2.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等现象。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损失、损坏,视情节依纪依规予以警告、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委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胶州市发展改革局 负责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3700000660003 行政检查 1.【法律】《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七条第三款: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05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2018年1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能源行业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四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天气预报

胶州市气象台2026年3月14日16时发布天气预报:今夜到明天,阴有小阵雨转多云,有轻雾,北风短时南风3-4级,城区和内陆2到14度,沿海3到13度。森林火险气象等级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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