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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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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
时间:2008年10月16日   信息来源:在线办事

许可依据 《规划法》《青岛市村镇规划条例》
许可条件 1.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因结婚等原因无住宅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因国家建设、灾毁需要搬迁的;
5.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6.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 1.申请书1份;
2.村委会讨论通过张榜公告及符合建房条件证明1份;
3.胶州市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核表1份;
4.规划部门在该范围内有权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1份;
6.国土资源所现场勘查意见1份。
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并出具《便民事项受理通知单》。
3.审查。便民服务中心转交办理单位审查,办理单位审查完毕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4.反馈。便民服务中心在收到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是否予以办理的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申请人,出具《便民事项办理结果反馈单》。
许可期限 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上报规划局
办理窗口 镇镇村建设文化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备注 对以上公示内容,便民服务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办理。凡符合办理条件的,中心将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结或上报;对无法办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监督机构: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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