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三里河办事处高家台子村网点改造工程违法建设不宜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8-04 来源: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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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高家台子村经济合作社

房屋地址: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澳门路167号高家台子小区1号楼东侧 

我单位在查处胶州市高家台子村网点改造工程违法建设一案,经查:当事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高家台子村经济合作社在上述地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违建建筑面积385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违法建设。

为科学评估拆除风险,我单位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汉宸国际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拆除安全影响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报告编号:HCGJ-QDJZ-2026-00043)。鉴定结论:通过对该工程的地基基础评价、上部承重结构评价、围护结构评价,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的规定,根据本报告中对该工程单体地基基础安全性等级、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及围护系统安全性等级的评定结果,该工程的整体结构安全性等级为Bsu级。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安全使用条件。拆除胶州市高家台子村网点改造工程会对原结构造成不利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及《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又不能拆除的,由查处机关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

(一)拆除将影响合法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且无法采取结构安全措施的;

(二)受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限制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将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法拆除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不能拆除的情形,查处机关应当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违法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认定情况,应当在违法建设现场或者查处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规定,结合第三方专业鉴定意见,拟认定该违法建设不能实施拆除。现将鉴定报告及认定意见予以公示。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8月3日  


天气预报

胶州市气象台2026年8月10日16时00分发布天气预报:今夜到明天,多云间阴有阵雨或雷雨,偏东风3-4级阵风6级,雷雨时阵风7-9级,城区和内陆26到32度,沿海27到30度。市气象台2026年08月10日09时25分发布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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