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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市监罚决公告〔2026〕2号
当事人:青岛鲁奥机械有限公司等27户企业(名单见附件)
经查: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2023年度和2024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青岛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的企业信息,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2023年度和2024年度连续2年未年报且地址失联企业名单,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3.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录像,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6年2月28 日通过胶州政务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青岛鲁奥机械有限公司等27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胶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或市北区、城阳区、黄岛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因上述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青岛鲁奥机械有限公司等27户企业名单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