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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卫医罚字[2025]003号
佟乐溪:
2025年11月19日,投诉人投诉你在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东路蔚蓝小镇希岸酒店8336号开展“减肥针”注射治疗,我局执法人员王旭(执法证号:15020822151)、辛秋波(执法证号:15020822048)到达该处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你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你未提出回避申请,卫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经询问,你承认进行“减肥针”注射,收费1100元,佟乐溪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疗诊疗活动。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2份;3、佟乐溪身份证复印件1份;4、《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第二十二条非医师行医的【一般】违法情形,给予佟乐溪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元(¥1100),罚款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胶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上述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我单位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旭、辛秋波
联系电话:0532-82289026
联系地址:胶州市常州路11号
胶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