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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市监罚告知公告〔2026〕2号
青岛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星美豪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勇瑞游泳健身有限公司、青岛云星站科技有限公司四家企业(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2023年度和2024年度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青岛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企业信息,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2.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2023年度和2024年度连续2年未年报且地址失联企业名单,证明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3.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录像,证明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本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青岛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星美豪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勇瑞游泳健身有限公司、青岛云星站科技有限公司四家企业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上述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