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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60户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上述企业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青岛华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60户企业未按规定提交2021年度和2022年度年度报告,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改正,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无法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联系到当事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公司查询基本情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的未年报和异常名录情况,证明当事人2021年度和2022年度未申报年报,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整改;
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证明通过当事人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行为。因上述企业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改正,且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作如下处罚:吊销青岛华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60户企业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上述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孙培勇 联系电话:82207711
联系地址:胶州市市场监管局大楼5003房间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