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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和对外修配服务,如何进行备案单证管理?
发布时间: 2026-04-29 来源: 胶州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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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称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一步便利服务、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就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予以明确。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应当如何进行备案单证管理?一起了解一下: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十五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因成交方式特性,纳税人没有相应备案单证的除外),并按照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购销合同。 

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 

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纳税人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纳税人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三)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 

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备案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者作用的其他资料替代。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纳税人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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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气象台2026年10月8日15时30分发布天气预报:今夜到明天,晴间多云,局部有雾,南风3-4级,城区和内陆15到27度,沿海17到2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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