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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新增值税法正式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迎来重大调整。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及配套政策解读文件,对一般纳税人应办登记范围、销售额界定、办理时限、生效时间、办理手续等核心内容作出系统性优化,与原政策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明确应办登记范围: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自然人。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正式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排除在“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范围之外。
2.规范销售额界定规则:公告第三条明确,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申报、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原因调整的销售额,需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3.细化业务办理时限:公告第五条区分两类情形明确办理时限:一是因销售额调整导致超标者,需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二是其他情形销售额超标者,需在超标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完成登记。
4.统一生效日期规定:公告第六条、第十一条明确,除特殊衔接情形外,销售额超标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标当期1日;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发现超标,生效之日统一为2026年1月1日。
5.明确追溯更正与进项抵扣要求:公告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需按一般纳税人标准逐期更正申报;生效之日起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逐期办理抵扣用途确认。
6.完善政策衔接管理:公告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2026年1月1日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以上内容为摘选,详细内容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模块查看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