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加快我市城乡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根据现行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2008—2016年城市基础配套建设的实际投入情况,制定《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0号)。
三、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
1.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其中供热95元、供气16元、给水14元,其他道路、雨水、污水、环卫、绿化、路灯、电力管沟土建、消火栓、公交设施等建设和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工程建设统筹计275元;
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不含供水、燃气、供热)。
2.李哥庄镇商业、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不含供水、燃气、供热);工业及其他项目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不含供水、燃气、供热)。
3.铺集镇商业、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不含供水、燃气、供热);工业及其他项目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不含供水、燃气、供热)。
4.其他镇(办)商业、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不含供水、燃气、供热);工业及其他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不含供水、燃气、供热)。
(三)执行时间
《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胶政办发[2017]77号)自2017年9月18日公布标准,2017年10月19日起征收。
四、注意事项
(一)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
(二)在原址上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且能提供原房屋建筑面积缴费依据的,按现行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配套费。
(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减免。实行财政补助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备注),可减半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水、燃气、供热除外)。政府全额投资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水、燃气、供热除外)。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兼有的建设项目,按社会资本投资比例给予配套费减免(供水、燃气、供热除外)。由市城乡建设局按程序审核办理。
除以上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若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竣工时实际建设面积大于原缴费面积的,须按原缴费标准补缴配套费差额。
胶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文件中涉及征收和缴纳、减免配套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为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胶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