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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技术合同登记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胶州市技术合同登记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胶州市技术合同登记补助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青政办字〔2018〕101号)工作部署要求,推动我市技术转移和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申报、评审、下达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合同交易额以青岛市技术市场服务中心确认为准。
第三条 对在胶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通过认定的技术合同服务点,年度为胶州市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5亿元(含)以上给予20万元补助,每新增技术合同交易额1亿元再按照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0.5‰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四条 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经青岛市技术市场服务中心认定,按照胶州市《关于激励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胶发〔2017〕20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助。
第五条 本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多项政策规定的,先执行上级政策,不重复支持。
本意见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六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原文下载: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技术合同登记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Word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