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胶州市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和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青岛市金融支持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源投放力度,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设立1亿元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为保障风险补偿金规范、高效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市财政出资,专项用于驻胶银行机构为胶州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国有企业、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发放贷款所形成的不良贷款,在通过核销、债权转让等方式完成处置(不良资产出表)后,予以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部分补偿的资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针对同一企业产生的不良,同一银行机构申请补偿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贷款暂不纳入补偿范围。
第二章 部门与银行机构职责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胶州支行共同负责。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风险补偿资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胶州支行对银行风险补偿申请行进行审查、监督,并对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人民银行胶州支行负责对银行贷款业务进行指导,防范相关风险,对发现的违规业务及时通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五条 银行机构应在依法合规经营、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开展信贷服务。申报风险补偿金过程中,按照要求提交贷款项目详细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补偿条件、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可给予损失补偿:
(一)驻胶银行机构在本办法印发之日(不含)后,为在胶州注册的国有企业、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发放的生产经营贷款;
(二)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前一期LPR加130个基点;
(三)贷款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第七条 对银行通过核销、债权转让等方式完成处置(不良资产出表)后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金按银行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30%给予补偿。
第八条 对于已发放的风险补偿金,如发现存在因银行核查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风险补偿金将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银行责任。
第九条 银行机构在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执行及终结执行后,以及不良贷款核销、债权转让等方式处置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胶州支行联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据实拨付。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不良贷款比重,对年度不良贷款率超过3%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停止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同时符合本办法及胶州市执行的其他同类风险补偿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银行机构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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