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全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
全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以下简称《禁烧规定》)将于 2020 年 9月 1 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禁烧规定》,确保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站位要高、管控要严、效果要好”的要求,本着“党政领导、属地主责、部门联动、网格管控”的原则,建立健全“市—镇(街)—社区(村居)—网格—楼院(单位、商户及殡葬场所)”联合管控机制,严格落实领导到位、力量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四个到位”,切实做到禁烧禁抛宣传有人做、线索举报有人查、重点环节有人管、禁烧禁抛区域有人控的“四有标准”,确保实现宣传发动无死角、禁烧区域无焚烧、禁抛区域无抛撒“三无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及各镇(街)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做好全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镇(街)负责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落实好部门责任,确保宣传、管控、查处、整治等各项禁烧禁抛措施落到实处。
三、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开展丧葬祭奠物品禁烧禁抛宣传,指导并协调做好相关宣传工作;组织各类宣传媒介对丧葬祭奠物品禁烧禁抛工作开展宣传报道,对涉及丧葬祭奠物品的网络舆情做好管控引导,并将丧葬祭奠物品禁烧禁抛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考核。
团市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宣传禁止焚烧抛撒祭奠物品法律法规;依托团市委公众号等媒体在青少年中宣传和营造文明祭扫氛围,用网络祭扫等现代化祭奠方式替代传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等封建陋习。
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禁烧禁抛丧葬祭奠物品管理工作;负责推广网络祭扫、植树缅怀、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祭奠方式和活动,培育和引导文明祭奠礼仪;负责责令停止并依法查处在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等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对在行驶的机动车内向车外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责令停止并依法查处在城市绿地、城市道路、广场、居民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抛撒祭奠物品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向生产经营工商业户宣传《禁烧规定》,负责对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的商户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行业内宣传《禁烧规定》,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在森林、林地等区域的违规祭奠用火行为。
市教体局:负责组织对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开展文明、环保安全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自觉遵守《禁烧规定》。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行业内宣传《禁烧规定》,及时做好负责区域范围内卫生清理及其他相关职责;负责组织对建筑企业和在建工程开展禁烧禁抛宣传,并督促落实;督促物业公司做好居民小区禁烧禁抛宣传,配合属地镇(街)、社区做好违规焚烧抛撒劝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在公共交通工具、交通站点、交通枢纽等实施禁烧禁抛宣传;督促公交驾驶员、安检人员加强乘车人员检查,防止携带丧葬祭奠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市文旅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滚动开展丧葬祭奠物品禁烧禁抛宣传;协助相关部门督导旅游景区景点等地加强禁烧禁抛宣传管理及焚烧规劝工作,对不听规劝的要及时报警;督促指导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宣传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从防火方面加强丧葬祭奠物品禁烧宣传。
各镇(街):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丧葬祭奠物品源头管控工作,按照《禁烧规定》,制定详细的禁烧禁抛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建立完善“镇街—社区(村居)—网格—楼院(单位、商户及殡葬场所)”四级工作机制,分片划区、包干到人,组织落实网格化管控,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积极引导居民对2020 年9月1日前购买的未曾焚烧的丧葬祭奠物品自行销毁。
《禁烧规定》的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是指用于丧葬祭奠活动的冥纸、冥币和以纸、绢以及其他材料仿制的金银锭、动物、家电、家具等实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发动,全面营造氛围
1.强化面上宣传。一是强化集中宣传。在全面宣传基础上,今年中元节前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大规模宣传活动。要在城市广场、人员密集商圈、村居等部位设立集中宣传点,组织民政、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宣传。二是加强媒体宣传。宣传部门要发挥行业优势,精心策划栏目版块和宣传主题,广泛整合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媒介,以“健康文明、崇尚科学的殡葬新风尚”为切入点,全面开展丧葬祭奠物品禁烧禁抛宣传工作,有序引导社会舆论,迅速营造浓厚氛围。三是突出网络宣传。网信部门要指导做好网上宣传,加强舆情监控,通过部门公众号、政务微博、微信“朋友圈”等各种载体,广泛开展丧葬祭奠物品禁烧禁抛宣传。四是做实基层宣传。各镇(街)要充分发动村居力量以及物业保安、志愿者、楼长、网格员等群防群治力量,通过村居宣传栏、悬挂横幅、设置宣传点、电子屏播放等多种形式,将禁烧禁抛政策落实到基层、宣传到群众身边,原则上每个村居(社区)、楼院、广场、商业区都应有1条横幅、1个宣传点、1支宣传队,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强化精准宣传。一是加强行业宣传。民政部门要组织在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张贴丧葬祭奠物品禁烧禁抛告知书;行政审批部门要组织在企业登记注册大厅张贴丧葬祭奠物品禁烧禁抛告知单,配合开展商户宣传。建设部门要组织向全市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发放丧葬祭奠物品禁烧禁抛告知书。二是逐一入户宣传。各镇(街)要依托村居,逐家逐户发放“一封信”,同时在每个单元、楼道入口张贴《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切实让宣传工作“进楼入户”。三是突出群体宣传。各镇(街)要组织对辖区所有村居红白理事会开展一次宣传活动,对所有红白理事会成员进行丧葬祭奠物品禁烧禁抛宣传,督促每个村居都要张贴丧葬祭奠物品禁烧禁抛告知书。
3.强化阵地宣传。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协调商场、公司、沿街店面利用户外 LED 显示屏等开展宣传告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出租车、公交车、客车上的移动媒体终端滚动播放禁烧禁抛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在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开展禁烧禁抛宣传告知活动。
(二)实施高压管控,杜绝违规焚烧抛撒
1.强化重点管控。根据不同时段要求,实行两级禁烧禁抛管控,确保每个殡葬场所、道路、广场、绿地等都有责任人管控。清明节、中元节、冬至、除夕等重大祭祀节日期间,实行一级禁烧禁抛管控,全市全部禁烧禁抛管控力量(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等社会各基层力量)全员上岗。其他时间实行日常管理,镇(街)和社区(村居)要组织治安积极分子、禁烧禁抛志愿者、红白理事会成员,加强对殡葬场所、社区、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巡查,发现违规焚烧抛撒行为主动进行劝阻。
2.压实网格管控。严格执行“市政府、镇(街)、社区(村居)、网格、楼院(单位、商户及殡葬场所)”五级管控体系,镇(街)、社区(村居)主要负责同志为丧葬祭奠物品禁烧禁抛工作第一责任人,镇(街)工作人员分片包干到社区(村居),社区(村居)工作人员分片包干到网格,网格员包干到楼院及殡葬场所。社区(村居)细化到网格,明确网格边界和责任人,每个网格内进一步精细到每个楼座、每个楼院、每个商户、每个单位,建立管控末端“楼长制”,并逐级建立管控责任表,明确每个殡葬场所、楼座、每个院落、每个商户、每个单位负责人员,切实将管控范围延伸至每个角落,确保管控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3.发动全民管控。各镇(街)要积极动员物业保安人员、社区(村居)红白理事会成员、辅警、网格员、治安积极分子、在校大学生和商家业主参与禁烧禁抛管控工作,确保每条街巷、每片商业区、每条交通干道都有管控人员。
(三)加强执法查处,强力震慑违法
1.明确查处责任。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加大对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抓好源头治理,负责依法查处违规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群众举报接处警工作,依法查处在行驶的机动车内向车外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综合执法、民政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依法制止和查处违规焚烧抛撒祭奠物品行为。
2.严格依法查处。对违规焚烧抛撒行为,执法部门要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作出罚款。对违规焚烧抛撒且不听劝阻人员,统筹利用“天网工程”等视频监控资源和一线巡查取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以案释法、教育群众。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丧葬祭奠物品违法违规线索,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3.加强指导培训。各执法部门要制定查处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执法的指导意见。同时要积极开展专题执法培训,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基层执法人员迅速掌握执法流程,减少执法纠纷,确保执法行为规范严谨、公正文明。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丧葬祭奠物品禁烧禁抛管理工作,将其作为今后一项“党政工程”抓实、抓好,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抓紧制定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相应协调机制,确保宣传、管控、查处、整治等各项禁烧禁抛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落实责任。丧葬祭奠物品禁烧禁抛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带头深入一线开展督导检查,分管领导要靠上主抓、适时调度。各镇(街)要统筹组织辖区力量分片划区、包干到人、一包到底,建立明晰的包片包点管控责任清单,将管控力量、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殡葬场所、社区网格、楼座住户、路段商户,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逐级压实责任促成行动自觉。若因人员不履职、措施不落实、管控力度不够而发生违规焚烧抛撒行为,将对所辖镇(街)予以全市通报,并逐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督导检查。要建立长效检查督导机制,围绕清明节、中元节、冬至、除夕等重要节点开展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各项禁烧禁抛措施有效落实。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将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对各镇(街)以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禁烧禁抛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督导检查组,加强对本辖区禁烧禁抛工作专项检查和内部督查。对推进工作不力、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跟踪调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注重收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主动对接新闻媒体做好推广宣传,并及时总结、报送违规焚烧抛撒典型案例。
附件:1.《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2. 推荐宣传短信和标语口号、宣传图片
附件1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2020年6月10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防止火灾和环境污染,推进殡葬移风易俗,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区域: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
(四)第二项所列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本辖区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相关工作。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园林和林业部门的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区(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引导。支持成立丧葬移风易俗基层社会组织并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第四条 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奠。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海葬、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以及相关纪念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
民政部门应当组织推广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祭奠方式和活动,培育和引导文明祭奠礼仪。
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为文明祭奠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其免费提供环保祭奠物品。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承办葬礼、祭奠活动时,应当劝阻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予以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禁止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可以并处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是指用于丧葬祭奠活动的冥纸、冥币和以纸、绢以及其他材料仿制的金银锭、动物、家电、家具等实物。
第八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森林、林地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林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在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绿地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绿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行驶的机动车内向车外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在城市道路、广场、居民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组织对路口、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劝阻、制止、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对收到的举报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推荐宣传短信和标语口号
1.根据《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今年9月1日起,胶州市规定区域范围内,森林、林地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2.全面落实《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不在禁烧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3.禁烧关系你我他,文明健康每一家。
4.倡导文明祭奠,禁止焚烧抛撒。
5.文明祭祀光荣,非法焚烧可耻。
6.违法焚烧,害人害己。
7.思亲莫让烟尘扰,鲜花一束慰先人。
政策原文: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word版本)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版本)
政策解读:【图片解读】《胶州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