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胶政办发〔2019〕3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 5 号)、《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 9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 5号)和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 8号),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以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为目标,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程序,避免出现不合法问题,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二、完善基本管理制度
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原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府法发〔2016〕2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218号)和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52 号)、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胶政发〔2018〕62号)等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市司法局承担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职责,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机构改革情况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文件的修改工作。在修改完成的过渡期间,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的承接关系依法履职,按要求做好合法性审核相关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合法合规。
三、公布制发主体
市司法局已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胶州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胶发〔2019〕4号),结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管理的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起草了《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1),编制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代号表》(附件2),明确制定了机关代号和登记号编制规则。下一步,要结合青岛市政府统一要求和标准,完善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并于2019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未列入清单的镇街、部门、单位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界定合法性审核范围
依法依规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镇街、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要坚持应审必审原则,按照省、青岛市明确的认定标准,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通知、商洽性工作函、工作表彰奖惩通报、请示报告等,以及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公告或通知、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等,均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五、确定合法性审核机构
各镇街、各部门要确定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
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镇街、市政府工作部门起草、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镇街、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市政府研究前,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先行审核后,报市司法局审核。镇街、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六、明确合法性审核标准
审核机构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严格审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不得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擅自增加权责清单之外的行政权力或减少法定责任。严禁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对党委、人大、法院和检察院等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要按照国务院以及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标准和程序等规定,对其是否有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进行审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要求管理相对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省、青岛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标准有关要求审核把关,避免出现违规增设问题。
七、规范合法性审核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前应严格按照《胶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和集体审议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意见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违反规定程序的,坚决予以纠正。
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科学合理选择对象,运用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完善意见研究采纳反馈机制,加强文件出台前的联动协调。
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镇街、市政府工作部门起草、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镇街、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按规定向市司法局报送文件送审稿,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和对文件必要性可行性评估论证的起草说明,制定文件的依据目录和文本,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本部门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其中,需紧急审核的,应对文件的紧急情况作出说明;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部门会签的,应报送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听证情况书面记录和有关部门会签意见。
八、落实合法性审核责任
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因特殊情况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起草部门应与审核机构沟通一致,并在提请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九、提高合法性审核能力
各镇街、各部门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不断提高合法性审核工作队伍的政治素养和政治能力。要加大组织保障力度,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与合法性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合法性审核工作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完善审核工作方式
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多方式提高合法性审核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在书面征求意见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探索建立疑难法律问题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做好金宏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对已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切实提高审核实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将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跟踪了解,及时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附件:1.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有关事项的说明
2.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代号表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附件1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保证机构改革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正常有序运转,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青政办〔2016〕152号)、《胶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胶政发〔2018〕6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胶州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胶发〔2019〕4号)对政府机构的设置,结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管理的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重新公布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代号表》。
二、各有关单位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按照新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代号表》执行,使用新的机关代号。在本通知前已经发文编号的,机构名称未发生变化的,登记流水号顺延;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登记流水号从0001开始。
规范性文件的编号规则: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如“胶州(JZ)、李哥庄(LGZ)、胶莱(JL)”等,应大写;行政级别英文简称,镇政府为“T”。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代号和登记流水号。制定机关代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各镇政府的代号为“001”,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的代号,按机构编制的顺序编写;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机关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机关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居中连接。例如: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第一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JZDR-2019-0030001”;李哥庄镇2019年第一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LGZTR-2019-0010001”
三、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正式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在官方网站等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文号等基本信息。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管理与备案等工作,按照《胶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胶政发〔2018〕62号)规定执行。
附件2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代号表
发文主体名称 | 代号 | 发文主体名称 | 代号 |
胶州市人民政府 | 001 |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002 |
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 003 | 胶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 004 |
胶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005 | 胶州市公安局 | 006 |
胶州市民政局 | 007 | 胶州市司法局 | 008 |
胶州市财政局 | 009 |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10 |
胶州市自然资源局 | 011 | 胶州市城乡建设局 | 012 |
胶州市交通运输局 | 013 | 胶州市水利局 | 014 |
胶州市农业农村局 | 015 | 胶州市商务局 | 016 |
胶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017 | 胶州市卫生健康局 | 018 |
胶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019 | 胶州市应急管理局 | 020 |
胶州市审计局 | 021 | 胶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022 |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23 |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024 |
胶州市统计局 | 025 | 胶州市医疗保障局 | 026 |
胶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027 | 胶州市信访局 | 028 |
胶州市环境保护局 | 029 | 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 | 030 |
胶州市气象局 | 031 | 胶州市水文局 | 032 |
胶州市邮政局 | 033 | 胶州市烟草专卖局 | 034 |
国家统计局胶州调查队 | 035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胶州管理处 | 036 |
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 | 037 | 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 | 038 |
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 | 039 | 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 | 040 |
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 | 041 | 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 | 0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