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胶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胶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9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2007年8月31日户籍制度改革前的原非农业户口)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成建制转非村(居委会)的居民,此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户籍(国籍)虽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也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对象为: (一)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即经市教体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托儿所、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二)驻本市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并且伤残等级达到1级或2级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员);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曾参加社会保险或参加社会保险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人员)。 二、筹资标准 (一)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50元(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 (二)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0元。 (三)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7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600元。 (四)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7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500元。 (五)非从业人员,女40周岁、男45周岁以下的,每人每年按7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550元,财政补助150元;女40周岁、男4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年按4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200元。 筹资标准将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支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部分外,剩余部分由青岛市级与本市两级财政分担。 三、参保登记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工作分两条线进行,市教体局、驻胶学校分别负责所属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工作,其它学校由其批准部门负责组织相应生源的参保登记工作;除在校学生外的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工作由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 (一)镇、街道办事处城镇居民类的参保登记 1.为方便居民首次参保登记,各镇、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以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参保登记点。 2.参保人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参保登记,并认真填写《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于以下人员,还应附加提供相关有效证件: (1)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由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2)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由市人口计生局核发的《独生子女证》; (3)属低保家庭的,需提供由市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属特困职工家庭的,需提供由市总工会核发的《困难职工生活帮扶证》; (5)属优抚对象的,需提供由市民政局核发的优抚对象证件。 上述证件如丢失,应由发证部门补发或出具证明。在此之前参保人可按一般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在年度缴费截止日前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可按相应人员类别变更登记并缴费;未及时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当年度只能按一般居民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3.参保登记表应由参保人或其供养、监护人填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登记工作人员代填。填写完成后,参保人或其供养、监护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登记工作人员应认真复核,确认没有问题后由复核人员签字确认。 4.对低保家庭、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应留存相儳资料的复印件,同时以上人员的信息登记材料应单独存放。 5.在集体户落户的人员,可直接携带集体户口簿、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参保登记。 6.各登记点的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应及时报镇、街道办事处,镇、街道办事处应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应退回原登记点重新填写,符合要求的登记信息,录入信息采集系统。信息采集汇总完毕后,连同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签收。 (二)在校学生类的参保登记 1.各类学校负责对其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进行集中登记。参保人、监护人或协助填写人员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对独生子女、低保家庭、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家庭提供的相关证件,应有专人审核。登记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确保参保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2.各类学校负责将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汇总录入信息采集系统,录入时应复核检查,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 3.各镇、街道办事处教育办公室负责所属学校在校学生参保信息的汇总并作为参保登记单位,市直学校、驻胶学校分别作为本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单位,其它学校作为各自生源的参保登记单位。 4.各参保登记单位将参保登记表汇总录入完成后,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连同信息报盘、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向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申报。 四、缴费管理 (一)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管理工作。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城镇居民类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并作为缴费单位。市教体局负责所属在校学生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教育办公室负责所属学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并作为缴费单位,市直学校、驻胶学校分别负责本校学生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并作为缴费单位,其它学校组织各自生源参保缴费并作为缴费单位。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日期。9月30日前缴费的,从10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启动当年,对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的个别城镇居民,缴费日期放宽到2008年12月31日。 年度缴费截止日后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城镇居民,可即时到镇、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到下一保险年度缴费,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用补缴。 (三)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凭据。殏保险年度,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辖区内的参保缴费人员信息进行复核,确保参保缴费信息准确完整。 各类学校的学生,于每年度缴费截止后,由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打印缴费凭据,发给缴费人。 (四)在镇、街道办事处参保缴费的人员,因滞后或中断参保需要办理补缴的,镇、街道办事处应严格审验其相关资料,确认其符合参保条件首次应参保的时间,并计算其滞后或中断参保的年限,报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核准后,再行办理补缴手续。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应对其补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类学校的学生,因滞后或中断参保需要办理补缴的,由参保缴费单位向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申报,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严格审核把关后,方可办理补缴手续。 (五)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补缴历年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收缴资金的对帐和汇总工作。每月20日前,携带本月参保人员变更花名册等相关材料,向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校学生由其各参保缴费单位负责医疗保险收缴资金的对帐和汇总工作。每年9月30日前,携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花名册》、《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连同微机信息报盘,向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年度及时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帐户。 (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休时如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累计缴费额可折抵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缴额。 (九)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为全部参保城镇居民统一制作《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由各收费单位发给参保人。 (十)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应将各类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资金情况,于每年缴费日期截止后1个月内汇总报市医疗保险资金管理中心,然后由市医疗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向市财政局申报。 五、医疗管理及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大病住院医疗和大病门诊医疗。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非从业人员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对少年儿童和大学生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一)住院管理 城镇居民的住院结算管理,原则上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规定如下: 1.少年儿童的住院病种、药品及诊疗项目目录,在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目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充,具体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参保人凭本人居民医保卡和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其中,没有身份证的少年儿童,可凭所在学校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办理入院手续。证件材料不全的,应在住院5日内补办确认手续。 3.市医疗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将定点医院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的结算,纳入现行城镇职工住院结算管理体系。 (二)住院待遇 1.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报销标准。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其统筹金支付起付标准为300元,5000元以下的,支付65%;5000元以上的,支付70%。在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其统筹金支付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750元,5000元以下的,分别支付60%、50%;5000元至10000元的,分别支付65%、55%;10000元至20000元的,分别支付70%、60%;20000元以上的,均统一支付70%。 2.少年儿童、大学生报销标准。在一级、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其统筹金支付起付标准为300元;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其统筹金支付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5000元以下,在一级、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支付75%,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支付70%;5000元至10000元,在一级、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支付85%,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支付80%;10000元以上的,均统一支付90%。 3.统筹金支付起付标准的方式,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门诊大病管理 1.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的门诊大病病种审定、就诊管理及结算方式等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规定如下: 参保人患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及白血病放化疗等4种门诊大病,可在定点医疗单位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单位作为本人门诊大病定点医疗单位;其它门诊大病病种患者,凡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的人员,其门诊大病定点医疗单位原则上应与本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单位一致,特殊情况不适宜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单位治疗的,经本人申请,普通门诊定点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市医疗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可选择上一级定点医疗单位。门诊大病定点医疗单位确定后,一个医疗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前4个病种不实行病种限额,其它门诊大病病种实行限额报销管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2.少年儿童、大学生 门诊大病病种范围限定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儿童糖尿病、精神病等8个病种。 前4个病种不实行病种限额,后4个病种实行限额报销管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四)门诊大病待遇 1.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报销标准。统筹金支付起付标准按住院标准执行。实行限额管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一个医疗年度单独设立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单位的支付60%,在其它定点医疗单位的支付50%。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及白血病放化疗等4种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执行。治疗非审定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照普通门诊有关规定支付。 2.少年儿童、大学生报销标准。统筹金支付起付标准按住院标准执行。实行限额管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一个医疗年度单独设立一次起付标准;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及白血病放化疗等4种门诊大病,一个医疗年度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均按照住院标准支付。 (五)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普通门诊待遇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金,由普通门诊定点单位按定点人数包干限额使用,不得包干给个人,也不得建立个人帐户。参保人自主选择一家普通门诊定点单位,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30%。非本人普通门诊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普通门诊定点单位由市劳动保障局确定。普通门诊药品目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普通门诊定点单位医疗服务的具体管理、考核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六)少年儿童、大学生意外伤害门急诊待遇 少年儿童、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七)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医疗待遇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其住院医疗、大病门诊医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八)参保人转院治疗规定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外地治疗,以及因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治疗,其规定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九)意外伤害事故医疗费管理 意外伤害事故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和医疗费结算管理办法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包括住院、门诊大病等各项医疗费;少年儿童、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包括住院、门诊大病、意外伤害门急诊等各项医疗费。 (十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及违法犯罪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它责任事故的; 5.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管理及法律责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组织领导 为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市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市劳动保障局作为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等工作。其它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胶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胶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刘赞松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杨升海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臧泽越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新光 市发改局局长 于龙春 市教体局局长 金瑞谟 市公安局局长 张见良 市民政局局长 陈焕堂 市财政局局长 王振照 市人事局局长 郝 强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王志军 市卫生局局长 杨宝鑫 市人口计生局局长 远卫民 市审计局局长 杨 青 市新闻中心主任 冷建云 市广电局局长 赵德全 市总工会主席 徐照意 市残联理事长 张险峰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张相军 阜安街道办事处主任 夏绍辉 中云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洪玉 北关街道办事处主任 韩卫东 南关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焕香 云溪街道办事处主任 郭晓钟 胶东镇镇长 李述献 李哥庄镇镇长 马锦秀 胶莱镇镇长 刘进海 马店镇镇长 周茂村 胶北镇镇长 刘 瑛 胶西镇镇长 姜从国 杜村镇镇长 于 强 张应镇镇长 马加波 铺集镇镇长 秦玉峰 里岔镇镇长 王常青 洋河镇镇长 尹玉龙 九龙镇镇长 刘典涛 营海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郝强兼任办公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