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 政策文件 > 市政府公文
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提高城市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多于7层住宅(含7层),或地面以上高度大于24米的其它建筑。 二、市区各类建筑在满足日照、采光、通风、净空、安全及其他有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向空中发展,以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 三、高层建筑性质包括办公、金融、商务及住宅等。 四、根据胶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高层建筑主要在香港路以北、海尔大道以西、胶州路以南、杭州路以东所围合区域内集中布局。 五、在本意见第四条用地范围内建设各类建筑,除功能有特殊需要外,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应该建设高层建筑的必须建设高层建筑。 六、对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高层建筑全部免除基础设施配套费(供水、供热、燃气除外)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政府部门的企业性收费予以减半征收。 七、对于高层建筑所要缴纳的人防费、养老保障金、墙体节能费等非本级政府设定的收费事项,自办理建设手续之日起缓交12个月(超期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并不予办理验收手续)。 八、因功能特殊需要或城市建设有特殊要求的地块,相关要求和优惠政策由市政府单独研究审批。 九、对于自办理建设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不开工的项目,不享受此项政策。 十、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开工建设的项目适用本意见。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高层建筑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驻胶各单位, 驻胶各部队。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