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胶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党员档案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档案保密制度。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四条 发展党员档案。 4.1 本人书面材料: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 4.2 票推、票决情况报告单: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推荐结果报告单;接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票决结果报告单。 4.3 公式表格: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公示表。 4.4 政审材料:政审综合材料、外调、函调证明材料。 4.5 培训证件: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培训证明。 4.6 会议记录:支委会研究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会议记录复印件;支部党员大会研究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记录复印件;党(工)委研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4.7 规范文本:《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入党志愿书》。 4.8 补办发展党员档案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党员奖惩档案 5.1 鉴定材料:支部出具的党员评议考核不合格书面鉴定及评议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5.2 奖励材料:党员荣获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荣誉称号的表彰通报、荣誉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档案管理权限 第六条 党员档案原则上由党员所在市直部门、单位党(工)委和镇(街道)党(工)委管理;党员有人事档案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应主管部门纳入人事档案管理。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党员及农村党员档案在本人提交入党申请申请后,由所在党支部负责建立保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由所在党(工)委管理;预备党员转正1个月内,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工)委及时入档。 第八条 党员有人事档案的,由所在党(工)委及时将其党员档案转交组织人事主管部门保管。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转业军人党员档案,由市民政局保管;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学生党员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第九条 各党(工)委要于每年5月底前按照建档规范,集中进行一次党员档案的立卷归档。党员档案一般应以党支部为单位归档。 第四章 党员档案的补办 第十条 党员档案因故遗失的,负责管理档案的党(工)委或相关部门应按规定予以补办。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确认党员身份。 11.1 本人提出补办档案申请。党员本人向所在党(工)委提交补办党员档案申请。补办申请要填写市委组织部统一制作的《胶州市党员档案补办审批表》。 11.2 入党介绍人证明。入党介绍人要写明何时何地介绍其入党,由谁主持召开接收其为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是否形成决议。如两位入党介绍人均去世或无法查找,则应有两名以上熟悉当时情况的党员出具书面证明。 11.3 所在党支部证明。接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证明要写明入党申请、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的具体时间和党员大会决议情况。并要附支委会议、党员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11.4 基层党(工)委证明。党(工)委研究批准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工)委会议记录复印件;批准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的通知书存根复印件。 党组织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党组织印章,并由党组织负责人签字;个人证明材料均需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第十二条 办理补办手续。 12.1 党员所在党(工)委形成《关于确认XXX同志党员身份的请示》(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市委组织部审核确认其党员身份后,出具《确认党员身份的批复》。 12.2 党员现所在单位党支部收到《确认党员身份的批复》后,组织党员本人补填由青岛市委组织部统一制作、封面印有“补”字的《入党志愿书》。 12.3 补填旧版《入党志愿书》,1-6页按照现在的情况如实填写,落款时间为补填时间,7-10页不需填写。补填新版《入党志愿书》,1-7页要按照现在的情况如实填写,落款时间为补填时间,8-10页不需填写。 12.4 《入党志愿书》第11页“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中,由现单位党组织填写“经调查,XXX同志于X年X月X日,由XXX、XXX同志介绍,经XX党支部研究,XX党委审批,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X年X月X日,经XX党委审批,按期转正。因其《入党志愿书》遗失,特此补填。”(原单位党组织已撤销的,须在党组织名称前加“原”字注明),现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组织印章;“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可不填;“党委审查(审批)意见”栏中,由现单位党(工)委填写“同意补填《入党志愿书》,入党时间为X年X月X日。”现任党(工)委书记签字并加盖党(工)委印章。 以上各个栏目的落款时间均为补填时间。 12.5 现单位党(工)委将补填好的《入党志愿书》报市委组织部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由市委组织部在《入党志愿书》第12(13)页的“备考(备注)”栏内,填写“经调查核实,XXX同志系中共党员,同意补填《入党志愿书》,其入党时间为X年X月X日。”落款并加盖党委组织部门印章。 12.6 现单位党组织将补填完整的《入党志愿书》,连同有关调查报告、请示、批复及相关证明材料按党员档案管理权限送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五章 档案保管
第十八条 党员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人事档案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销毁党员档案。确需销毁党员档案的,由管理人员逐件编制销毁清册,经党(工)委主管领导批准后,报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档案局派员参加监销。监销人在销毁党员档案前,应当按照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党员档案;销毁后,应当在党员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员档案销毁清册要及时存入党(工)委存档。
第七章 档案转交
第二十三条 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上级党组织保存备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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