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及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制发机关:
- 发布日期:2011-05-13
- 文件字号:
- 成文日期:2011-05-13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胶州市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及处置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胶州市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及处置工作规程
根据《胶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及处置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及处置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程。 一、应急启动 (一)信息接报 1.记录信息。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重点了解清楚以下信息要素并做好记录: (1)事件内容(时间、地点、类别、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2)现场动态(有无危害衍生性); (3)已采取措施; (4)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 (5)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电话; (6)报告人姓名、单位、电话。 同时,告知事发地镇(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30分钟内上报书面材料,并及时续报最新进展情况。 2.核实信息。对于个人上报的事件信息,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应主动与事发地镇(办)、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联系核实;对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的事件信息,应主动与事发地镇(办)联系核实;对于镇(办)上报的事件信息,应主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联系核实。 遇有敏感事件,或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简化核实程序,直接进入应急处置阶段。 3.研判信息。市政府应急办根据《胶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事件性质、类别和级别。 二、应急处置 (二)情况报告 1.报告方式。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应采取电话报告、书面报告或其它报告方式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其中正常工作日也可采取当面报告的方式。 2.报告市领导。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将报告分为Ⅰ(特别重大)、Ⅱ(重大)、Ⅲ(较大)三个响应级别。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应按照报告响应级别,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领导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当启动某一级别响应时,该级别以下领导应同时响应。接到报告的各级领导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应迅速传达贯彻。 (1)启动Ⅰ级响应,向市长报告。 ①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②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和具有危害衍生性的事件; ③分管副市长、办公室主任要求报告的突发事件。 (2)启动Ⅱ级响应,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①较大突发事件; ②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和具有危害衍生性的事件; ③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协调分管市长的副主任)要求报告的突发事件。 (3)启动Ⅲ级响应,向分管应急的副主任报告。 ①一般突发事件; ②值班召集人或带班领导要求报告的突发事件。 其中,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的突发事件,要提前向办公室主任、分管应急的副主任报告;向分管应急的副主任报告的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可视情向办公室主任报告。 3.报告青岛市政府。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经市长、分管副市长同意,事发后必须立即电话向青岛市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书面材料。 4.传达指示。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要将市政府领导指示迅速传达至有关单位值班室和现场指挥员,并要求及时续报事件最新进展情况。 (三)协调调度 1.市领导出现场。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市政府领导赴现场指挥处置分为Ⅰ(特别重大)、Ⅱ(重大)、Ⅲ(较大)三个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市政府应急办应按照赴现场响应级别报请市政府有关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当启动某一级别响应时,该级别以下领导应同时响应。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赴现场的,报请办公室主任协调相关领导赴现场指挥处置。其中,敏感事件或影响重大的事件,应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启动Ⅰ、Ⅱ级响应时,事发地镇(办)、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赴现场配合处置。 (1)启动Ⅰ级响应,市长赴现场指挥处置。 ①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②市长认为应赴现场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 (2)启动Ⅱ级响应,分管副市长赴现场指挥处置。 ①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和具有危害衍生性的事件; ②较大突发事件中的安全生产事件; ③市长要求赴现场的突发事件。 (3)启动Ⅲ级响应,分管应急的副主任赴现场指挥处置。 ①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和具有危害衍生性的事件; ②分管副市长、办公室主任要求赴现场的突发事件。 2.事发地镇(办)、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出现场。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处置原则,各镇(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各镇(办)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事件发生后,事发镇(办)、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视情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 3.跟踪报告。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应急办在处置过程中要做好情况跟踪和信息反馈,及时将新情况上报青岛市应急办(总值班室)和市政府有关领导。 4.舆论引导。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敏感事件或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按照属地为主原则,事发地镇(办)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应对各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同时,新闻宣传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视情况协调、帮助事发地镇(办)、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第一时间进行新闻发布,并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论引导。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视情及时设置公开电话热线,接听群众有关咨询、求证,必要时,要安排专人(专家、心理医生等)进行心理疏导。 三、应急结束 (四)移交退出 1.退出时机。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突发事件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市政府应急办应在72小时后做好工作交接,及时撤出,转为常态工作。 2.工作移交。突发事件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事件即将转入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阶段时,立即将前期已开展的工作向专项指挥部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等机构、相关业务部门、事发地镇(办)交接。移交时,将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资料同步向接收单位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3.后续工作。移交后,后续处置工作由接收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应急办应继续跟踪关注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直至事件处置结束。 (五)总结评估 1.案例汇总。完善该类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形成典型案例。 2.档案整理。收集处置过程中的电话记录、单位报送情况、简报、上报青岛市政府材料、照片和影像资料等,汇总整理存档。 3.分析评估。召集有关部门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同类事件处置的经验启示,为今后类似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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