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金融支持精准脱贫工作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JZDR-2016-0020001 胶政办发〔2016〕52号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胶州市金融支持精准脱贫工作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胶州市金融支持精准脱贫工作贷款贴息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胶州市金融支持精准脱贫工作贷款贴息办法 为做好金融支持精准脱贫工作,落实精准脱贫信贷政策,经研究决定,对被列入我市精准脱贫目标的镇办、村庄和贫困户及相关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实施贷款贴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贴息适用对象 有信贷需求的贫困户和带动一定数量贫困户脱贫的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二、贷款贴息条件 (一)符合条件的贷款主体所发生的短期(不超过一年)经营性贷款; (二)贫困村、经济薄弱村原有及新设立的企业、合作社,以及贫困户不存在欠息、贷款逾期等违约行为; (三)贷款必须是在青岛市各级、各类商业银行(含村镇银行)实施贷款的; (四)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贷款; (五)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不再进行贴息。 三、贷款贴息资金来源及额度标准 (一)资金来源。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出资。 (二)额度标准。合作社、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农户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按照基准利率予以贴息,贴息贷款的额度与带动脱贫的户数挂钩。 (三)经相关程序认定已脱贫的农户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四、贷款贴息方式及期限 (一)方式。采取利息先付后贴,即贷款人已经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并提供相关证明后,贷款贴息资金再予以贴息支持,每半年结算一次。 (二)期限。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发生的贷款。 五、贷款贴息申请程序 (一)贷款人申请贷款贴息应提供材料 1.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盖银行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贷款主体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二)贷款贴息程序 1.每年7月和次年1月的第4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镇办提出贴息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2.所在镇办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市扶贫办,经市扶贫办审核后报市金融办; 3.市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胶州支行、银监办对申请贴息主体的相关资料进行联审; 4.审核同意后,市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按照贷款主体提报的账户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位。 六、附则 (一)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贷款人,除追回所拨资金外,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出现以上情况的贷款人,不得再享受该政策。 (二)本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胶州市精准脱贫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件 胶州市精准脱贫贷款贴息申请表 (企业) 填报(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胶州市精准脱贫贷款贴息申请表 (个人) 填报(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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