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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理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即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主导制定技术标准。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五)产品生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已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通过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已投入小批量生产,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50万元以上。
二、 申报材料
(一)青岛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含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四)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说明产品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2、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五)产品采标证明(产品执行标准的封面和前言)。 (六)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 (七)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科技计划立项批文;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若属中外合资,应附股比说明;用户使用意见;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3、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三、 申报程序
(一)凡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区、市(企业注册地)科技局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
(二)市科技局对企业上报的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区(市)财政局签署意见后上报青岛市科技局。
(三)青岛市科技局负责对上报产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会同青岛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颁发“青岛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
经认定的青岛市自主创新产品,其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四、申报时间
每年进行一次,由青岛市科技局公布当年申报产品的受理时间。
五、办事科室
高新技术办公室
六、联系电话 82288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