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胶政发〔2008〕5号 ━━━━━━━━━━━━━━━━━━━━━━━━━━━━━
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7〕23号),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加快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实现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支持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改制重组成本 (一)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并经确认后,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等给予无偿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二)拟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原企业占地重新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可一事一议,按照有关程序经批准后给予支持。拟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后,市政府给予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净值的资金奖励。 (三)拟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国土、房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按规定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拟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对利润进行规范而相应增加的税收, 待企业成功上市后,由市政府给予相当于地方留成部分的资金奖励。 二、给予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政策支持 (一)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在我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发改、外经、工商等部门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二)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供水)办理缓交手续,待拟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后,全部减免。 (三)从2008年起,市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 (四)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发改、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五)拟上市公司上市后,市政府连续三年给予法人大股东相当于比上年度新增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资金奖励,奖励数额每年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六)鼓励企业买壳和捆绑上市,买壳或捆绑上市成功后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胶州市且在胶州纳税的,市政府给予企业法人大股东100万元奖励。 (七)为鼓励新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的资产重组,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问题和重组力度,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对其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费用按规定给予优惠。 三、建立企业上市融资激励机制 (一)到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公司,市政府一次性奖励公司法人大股东500万元;2010年开始,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公司,市政府一次性奖励公司法人大股东100万元。 (二)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和引进战略投资等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三)拟上市公司上市后,分别给予上市公司所在的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上市主管部门相关人员10万元奖励。 (四)企业上市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和再融资,是招商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上市后,上市公司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按融资金额享受市政府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将融资金额计入当年完成的招商引资任务并享受有关政策。 四、做好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推介工作 (一)做好上市资源的培育工作。拟对全市约30家企业进行储备和培育,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对效益高、发展前景好的优势企业,积极加以引导与培育,加大上市资源的储备力度。 (二)完善企业上市资源储备库。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青岛市拟上市公司标准”、境内外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和企业发展状况,每年对上市资源名录进行更新调整,进入上市资源名录的重点企业享受拟上市公司的政策扶持。 (三)做好推介和培训工作。积极邀请著名专家教授以及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加强对拟上市公司的培训,使拟上市公司及时了解资本市场的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提高上市效率和成功率。 五、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为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优质服务 (一)成立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等工作。发改、财政、工商、国税、地税、国土、房管、外经、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从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对企业上市融资等事项,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手续,减少环节,积极给予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帮助,切实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组建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适当增加高素质专业工作人员,为实现企业上市工作目标提供保障。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对拟上市公司的培育,对中介机构的选择,对法人大股东的培训和确保胶州市上市专家委员会的正常运行等工作。 以上政策仅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市的拟上市企业(含在胶州注册的外资企业,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已完成尽责调查,达成上市推荐意向并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企业)。拟上市企业按本规定享受有关政策,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相关证明。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市政府制发的《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意见》(胶政发〔2005〕38号)同时废止;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七、本《意见》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 企业上市 融资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 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驻胶各单位, 驻胶各部队。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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