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胶州市人…    文章来源: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9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胶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胶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胶州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其中村道是指直接为行政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村与村之间及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是指按照农村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 等作业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管养分开、事企分离、权责明确、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机制。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实施县乡道的大中修养护工程。组织协调、监督考核镇、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市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日常监管,拟订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第七条  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辖区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小修工作,并协助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的实施。
    各镇(街道办事处)成立以镇长(主任)为组长、分管负责
   人为副组长、管区主任和养护站站长为成员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站,定员3人,设站长1名。养护站作为临时机构,人员从现有在编人员中调剂使用。设置办公地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按照平均每两公里道路设一名养护员的标准,落实日常养护人员。镇(街道办事处)可采取与养护员分路段承包的方式建立和健全养护责任制,做好本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农村公路养护站由各镇(街道办事处)管理,接受市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农村公路之外的镇(街道办事处)驻地道路和工业园道路,由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
村内街道由各村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章 养护和路政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农村公路进行管理和养护,加强对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日常清扫保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消除病害和隐患,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
    第十条  农村公路应保证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农村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市规划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交通安全标志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交通安全设施。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设置指路、警示、警告、限载、限高等安全标志及道路标线。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农村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四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农村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十六条  在大中型农村公路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在农村公路两侧5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农村公路、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超过农村公路或者农村公路桥梁限载、限高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农村公路、农村公路桥梁上行驶。超过农村公路或者农村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主动报告市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并接受市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的现场调查。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 各镇(街道办事处)分别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公路法》和《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   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多方筹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的原则。市财政设立市农村公路养护基金专户,确保资金按规定及时到位。  
    第二十二条  市农村公路养护基金主要来源:
    (一)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市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养护资金。市政府每年从市镇两级财政收入中统筹5%,列入财政性养护资金。
    (三)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农村公路养护基金的使用:
    (一)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
    (二)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补助。按每年每公里县乡道3000元、村道2000元补助镇(街道办事处),作为聘用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等日常管理养护费用。
    (三)用于农村公路交通设施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办事处)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保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需要。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基金要确保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基金的使用情况要采取适当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开。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列入对各镇、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考核内容。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考核办负责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交通  农村公路  养护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
    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驻胶各单位,驻胶各部队。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6日印发

 

Copyright 2000-2006 Jiaozhou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胶州市委、胶州市人民政府计算机中心建设并维护
Tel:0532-82288012 Email:jiaozhou@qingdao.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