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纪检监察信访人的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2、纪检监察信访人可以采取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3、纪检监察信访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4、纪检监察信访人所举报的事实必须真实详尽,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纪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5、纪检监察信访人应尽可能写清真实姓名,并提供电话或详细地址,以便于纪检监察机关与举报人共同探讨有关问题和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6、纪检监察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被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后,在规定的办理期限(三个月)内,应静候处理,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纠缠、滞留不走,不得妨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同时,要按有关要求做好配合工作,不得无理重复上访、越级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