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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 政 策 |
在胶州市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对设在胶州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免二减三"。即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所得税。
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属于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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