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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综合科 |
办公电话 |
87212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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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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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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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87214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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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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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局办公楼四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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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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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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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能 |
协助局领导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督察工作任务的完成,处理局内日常行政事务,维护全局工作秩序;负责有关公文的起草、审核、把关,确保公文的规范性,承办上级布置得有关工作和公文传阅、传达和督察落实,确保政令畅通;认真做好档案、人事、劳资、职称、老干部、计生、财务等管理工作;协助局党委做好工、青、妇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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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法制科 |
办公电话 |
8729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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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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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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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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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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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局办公楼三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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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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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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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能 |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环保法律法规指导环保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普法计划;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把关,确保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恰当;负责环境信访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及时处理各类环境信访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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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环境管理站 |
办公电话 |
87213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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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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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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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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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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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局办公楼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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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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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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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能 |
制定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全市环境保护实施宏观管理;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新建项目严格“三同时”管理和排污证制度,对各类污染源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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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环境监察大队 |
办公电话 |
87221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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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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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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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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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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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局办公楼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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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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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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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能 |
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的超标排污费、二氧化硫排污费和排污费的申报、登记、核定、征收工作;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负责辖区内二氧化硫、烟尘、噪声三个控制区的工作;负责全市“控煤”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第三产业污染控制及整改工作;负责辖区内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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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环境监测站 |
办公电话 |
87221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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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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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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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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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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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局办公楼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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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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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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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能 |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管理需要开展各项环境质量监测,对辖区内的各类环境污染源实施监督监测,对重点污染源建立和健全排污动态档案,编写监测报告,履行监测职能;负责本地区的生态环境监测并编写监测报告;收集、整理、储存本地区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对本地区环境质量和排污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年鉴,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为政府的环境状况公布提供监测数据;负责本辖区内环境监测网络的技术业务指导、监测质量保证和技术资质的考核,为辖区内污染事故处理和污染纠纷仲裁提供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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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环境宣传站 |
办公电话 |
87214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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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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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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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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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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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局办公楼三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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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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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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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能 |
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组织党政干部环保法规培训,组织中小学校开展环保知识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负责环境信息和新闻报道工作,及时总结、交流环保工作经验,准确向领导提供信息,同时向报刊和杂志报送有价值的信息、稿件;积极办好在市电视台、胶州市报和市电台开设的环境宣传栏目及“六.五”世界环境日纪念活动及其他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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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机动车排气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
办公电话 |
87213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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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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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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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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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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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局办公楼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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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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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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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能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青岛市关于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工作,发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合格证,组织实施全市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状况调查、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技术、政策调研工作;依法规范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营活动,审批颁发管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指导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负责对固体废物综合处理或集中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管;对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依法进行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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